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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4-10    来源:无锡锡山区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省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17〕33号),深入推进对外开放,提升利用外资水平,打造更加优良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培育外资发展新动能

  (一)提升制造业利用外资质量和效益。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引领,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能源机车、新材料、高端纺织及服装等先进制造业领域。重点引进物联网、工业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增材制造(3D打印)等智能装备产业核心技术领域外资项目;鼓励外资投入智能装备和产品、智能装备关键零部件项目;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加快智能化改造升级,参与物联网应用服务和模式创新。大力引进高性能集成电路、智能传感器、高端软件系统集成、云计算和大数据应用服务等行业重大外资项目。落实外资鼓励项目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和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市商务局、经信委、国税局、无锡海关和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二)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改革,打破体制机制障碍,清除服务业利用外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隐形障碍。大力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利用外资水平,重点引进金融保险、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研发设计、售后服务、检验检测认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为制造业配套的项目。积极拓展生活性服务业利用外资。引进海外一流教育资源,提升中外合作办学水平,推进职业教育国际化,着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鼓励外资进入我市医疗市场,以江大附属医院与美国杜克大学肿瘤研究所签署姐妹医院合作协议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国外医疗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支持外国医师来我市短期行医。加大外资养老项目招引力度,对重大外资养老项目给予用地支持和建设运营补贴,加强国际化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引导外资进入我市文化娱乐业,加强影视剧制作的对外合作。(市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国土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计委、金融办和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三)大力引进外资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充分发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9号)的总部经济扶持政策作用,鼓励各地区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推动我市以制造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母公司研发、物流、销售和财务结算中心等功能,并逐渐向具有管理、投资功能的地区总部发展。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和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

  (四)创新和丰富利用外资方式。鼓励外资以合伙制等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完善和拓展私募基金、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利用外资新方式。鼓励外资通过新设独资、企业合作、股权并购等方式投资我市民营企业和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共同开发产品或市场,整合资源,共享利益。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以增资扩股和利润再投资等形式加大对我市的投资力度,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积极推进我市企业以跨国并购、境外上市等方式引进境外资本。(市商务局、金融办、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和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五)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或在锡注册的公司等法人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科技合作和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对企业在国际研发合作中所发生费用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建市级外资企业研发机构,根据其行业影响力,按不超过研发设备投入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后补助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市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无锡海关负责)

  (六)积极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发展。深入推进“太湖人才计划”,对我市物联网、智能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引进的诺贝尔奖获得者、海内外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最高奖获得者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顶尖人才或领军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锡创新创业,实现核心技术产业化,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评审认定的,给予1000万元至1亿元项目资金支持。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签证延期、换发居留证件,依法依规提供便利;对于具有紧急事由的,提供加急办理服务;对于申请来锡永久居留的,安排专职民警服务指导,并优先受理上报。(市人社局、科技局、公安局负责)

  二、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外资企业优惠政策享受同等待遇。凡是法律法规及规章未明确内外资分别适用的优惠政策,我市一律对内外资企业同等适用。对外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技改扶持资金、科技研发奖补资金、享受税收加计扣除和税收抵扣等优惠政策,以及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锡委发〔2017〕39号)、《关于深化“太湖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17〕40号)等方面,一律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八)支持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商投资企业,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式支付款项,为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鼓励外资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我市PPP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市财政局、发改委、商务局和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九)降低外商投资企业成本。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7〕12号),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取消、停征、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不得开展《无锡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之外的中介服务,对列入清单的中介服务要大幅降低收费标准。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在用水、用电、用煤、物流等各方面深化改革、降低成本,更大力度地释放降本减负政策红利。(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十)加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支持。对我市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积极保障重大外资项目用地,对列入省级、市级年度重点项目的,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加快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鼓励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市国土局负责)

  (十一)优化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以及在新三板挂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或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完善“小微创业贷”、信保基金等政策措施,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支持覆盖面,支持外资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创新发展。为有意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的外资跨国公司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企业资金利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落实企业全口径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改进外汇管理方式,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对有需求的重大外资项目可采取股权合作、跟进投资、直接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市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负责)

  三、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十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招商引资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完善利用外资工作联合推进和服务机制,统筹协调和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健全重点外资项目领导挂钩服务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一事一议”支持重大项目落地。鼓励招商体制机制创新,各市(县)、区及开发区可探索实施政府雇员招商、公司化招商、中介招商、以商引商等多种招商方式。推进落实外资项目信息互荐共享,促进招商资源高效利用。强化重大外资项目跟踪推进机制和外资通报督查、考核奖惩机制。(市商务局和各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十三)加大招商引资政策扶持。各市(县)、区及开发区在权限范围内,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加强合同义务的履行。加强市级财政对重大外资项目的引进支持,对引进总投资在10亿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的市重点鼓励发展的七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一般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地区进行综合奖补,统筹用于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引进。对新引进的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总投资超50亿元(或等值美元)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对所在地区的奖补金额。(各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负责)

  (十四)加强招商队伍建设和激励。注重培养和选拔一批熟悉招商流程、精于公关、善于项目谈判的专职或兼职招商人员,加强招商人员培训,通过绩效挂钩、奖优罚劣、末位淘汰提升招商人员素质,释放招商潜力。各市(县)、区及开发区对外资招商有功人员,可视其新引进外资产业项目的质量和对地方税收贡献,按照项目到位注册外资额的1‰~3‰给予奖励。鼓励建立中介招商服务奖励机制,对成功引荐重大外资项目落户的机构或个人,可按项目实际到位外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各地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基础上,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商务接待标准。(各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商务局负责)

  (十五)积极组织开展产业招商活动。围绕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针对重点国别地区,大力开展产业链招商、专题招商。每年结合市委、市政府领导出访,举办重大投资促进活动1—3场,各市(县)、区政府境内外重要投资促进活动不少于3场。鼓励专职招商人员高密度、多频次外出招商。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为招商人员外出招商提供经费保障和支持服务。优化投资促进出国(境)管理,对确有招商引资任务和已确定招商项目的出访团组给予倾斜。支持各市(县)区、开发区分管领导和招商人员随项目、随任务出访,一年内因同一重大项目多次出国(境)的,实行“多次计入一次”。(市商务局、外办和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十六)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市级层面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业准入不增设条件,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入推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改革。推进审批环节并联办理,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加快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缩短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时间。鼓励开发区探索“区域环评能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等“多评合一”试点工作,推动项目建设与生态发展良性互动。完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体系,加强政企互动、部门联动,整合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全力打造政府、中介机构和企业“三位一体”的外资综合服务体系。(各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负责)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2日

上一条:区政府关于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试行)(锡府发〔201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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