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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试行)(锡府发〔2017〕80号)
发布时间:2018-08-09    来源:无锡锡山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时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以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契机,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引领,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以新兴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全力打造锡山发展新高地,促进锡山经济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十三五”期间,按照“聚焦重点、引导放大、市区联动、注重绩效”原则,全区累计安排总额不低于10亿元的现代产业发展资金,加大对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产业投资项目

  1.支持企业加大有效投入

  ——对于获得市级“支持企业升级改造”扶持资金的项目,如市级奖励额度低于7%的,由区级财政补足7%,奖励方式可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最长连续三年分期进行,每年度市、区两级奖励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对于获得市级“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扶持资金的项目,由区级财政补足10%,每年度市、区两级奖励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对于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未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扶持资金的中小微企业工业投资项目,新增技术和设备投资额达到 500万元(含)以上的(跨年度项目允许隔年申报,原则上不超过2年),按照其技术和设备的实际投资额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为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引进

  ——对引进总投资在3亿元(或等值美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业地产类开发项目、仓储物流类项目)进行重点扶持。综合考虑项目投资总量、技术和设备投资额、项目技术水平及预期产出等因素,确定分档补助金额,并以一般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地区,由各地区统筹用于支持重大产业项目的引进。其中对开发区总投资20亿元以上项目给予补助,对商务区总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为相应档次的50%。具体分档补助如下:

  总投资在3-5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总投资在5-10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总投资在10-2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总投资在20-30亿元(含20亿元)的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总投资在30-50亿元(含30亿元)的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总投资在50-100亿元(含50亿元)的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总投资在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亿元。

  对区重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类项目按分档标准的150%给予补助。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3.支持产业关键技术研发

  ——报备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或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入库备案或立项的有实质性创新的研发项目,单个项目研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或者企业市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围绕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质量攻关等添置研发、检测、试验设备的,在项目实施期内新添置的研发设备按其实际财务发生额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已获技改项目资金扶持的,按就高原则享受。

  4.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小巨人企业或专精特新产品企业,给予15万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产品的企业,给予10万的奖励。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力度,对通过市级评审推荐申报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项目,每项补助3万元。

  ——新批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项目及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每个项目(产品)奖励10万元,新批省级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每个项目(产品)奖励1万元。对排名前3位的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10万、5万元奖励。对获得各类科技进步奖排名3位后的参与单位最高给予对应奖项的一半奖励。

  ——对台创园、各镇(街道)专业园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的产业研究院、重大创新载体等高端政产学研合作机构,已实际运作并有实质性合作内容的,按每年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连续补助3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特别重大高端合作机构的建设运行,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企业与国内外高校、事业性科研院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有正式技术合作研发合同,按当年度所支付合作费用的3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扶持的,不重复享受区级扶持。

  ——对引进或联合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或公司等在锡山注册的法人,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科技合作和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等专业中介服务有明显成效的,且获省级国际技术转移平台立项,给予省级资金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支持企业科技条件建设

  ——对上年度销售 5000 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企业申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申报当年给予一次性扶持3万元,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通过后再给予2万元支持,对申报两次未批准的企业在以后申报中不再予以扶持;对新批准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新批准的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奖励5万元。

  ——企业建立的研发中心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不重复奖励),参考硕士以上研发人才引进或使用情况和近一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以及研发项目实施情况,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企业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研究院)根据近一年发明专利申请量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研究生工作站根据近一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积极推进创新型企业创建工作。对新批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各专业园区新建的公共服务平台、技术研发平台,凡经认定为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给予50万元的支持;经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再给予80万元的支持。

  ——鼓励境内外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凡经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专业园区、特色基地),和列入省级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的,给予30万元的支持;争取到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专业园区、特色基地)的再给予50万元的支持;凡经认定为国家、省、市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技术研发平台等服务体系建设。对业态新、模式好,社会经济效益带动明显的特别重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经评估认定的新入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科技创新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等,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根据载体自身建设成本的评估值,经第三方中介机构测算后确定。已享受园区租金减免的除外。

  科技创新企业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300平米;各园区可以为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技企业预留面积。

  科技创新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自入驻之日起享受一年房租补贴;海外高层次人员创业企业、产学研及科技成果转化转移机构、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类企业补贴可延长一年;生物医药科技企业可凭临床研究受理证书延长至3年;在补贴期内实现产业化的项目补贴年限可延长至3年。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市太湖人才计划等领军人才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当年评定为二星级、三星级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6.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建

  ——对当年度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申请一件发明专利,最高资助2000元。

  ——对当年度获授权专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发明专利,在申请资助基础上,根据其技术含量、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综合考虑,每件资助2500元。对当年申请PCT的企业一次性资助,按照实际产生费用的50%,最高每件不超过1万元;对当年PCT进入国家授权的费用每件资助,按照实际产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授权后4-9年内根据其维持费缴纳情况给予每年每件资助500元;同一专利的年费获得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资助的,不再享受区级资助,如所获市级以上资助不足上述标准,差额部分由区本级按标准补足。

  ——当年新增发明专利授权总量在10件以上的企业最高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含以上)和市级专利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达标并获得证书的企业当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

  7.鼓励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

  ——对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新技术新产品当年即产生销售额的进行奖励,其中:当年开票销售额为 100万元(含)-3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开票销售额为300 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开票销售额为5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对当年列入省、市《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新技术新产品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奖励。

  ——对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的推广应用进行奖励。经省级认定后,两年内企业实际发生的销售额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销售额的3%给予奖励;两年内企业实际发生的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贴的企业,再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8.支持品牌、质量、标准建设

  ——对获得全国质量标杆、国家技术创新示范、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无锡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进行奖励。

  9.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提升经营业绩

  ——对年度纳税额全区排名前十位的工业企业,前十位的服务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前五位的房地产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对年度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全区排名前十位的工业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年度纳税增幅在全区排名前十位的服务业和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企业除外),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对年度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在全区排名前十位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如同时满足三项奖励条件中二项以上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一项奖励。

  ——对当年纳税销售收入新增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增幅高于15%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对当年纳税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10.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鼓励加大对总部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对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锡山区范围内,实行统一核算并在锡山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区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当年税收贡献实现 10%以上增长的总部型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扶持奖励。原则上区级奖励以企业上年度锡山区入库税收为基数计算奖励增量,最高扶持额度为奖励增量中锡山财政贡献额的50%。若同一企业获得市级总部经济奖励资金的,区级按实得市级奖励资金的30%配套奖励,区级奖励与配套奖励按就高原则兑现。市级奖励资金划拨板块统筹用于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区级奖励资金直接划拨企业。

  11.支持企业重大兼并重组

  支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对区内企业发起的兼并重组(非关联交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已取得相关手续,获得市级奖励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再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市、区两级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50万元。

  四、支持“互联网+”发展

  12.支持智能制造

  ——对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集成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等过程,实现智能制造或智能管理的列入区级项目库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技术和软件服务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智能化示范应用

  经上级评审后认定的智能制造示范车间,按其投入规模进行分档奖励,技术和智能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经上级评审后认定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奖励。

  对企业信息化(智能化)产品(整机)产业化规模,上年度开票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13.鼓励企业实施两化融合

  对当年被评为(或公布的)国家、省、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对当年被评为省级两化融合试点企业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14.支持物联网技术应用

  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省、市物联网示范应用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15.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

  ——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进行奖励。电子商务企业以我区产业、市场、物流园区为依托,在我区建立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注册会员首次突破200户以上时,按平台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元。注册会员每增加1000户,给予5万元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对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的企业进行奖励。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的企业,年在线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可按照新增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在我区开展农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企业,年在线销售额达到300万元,可按照新增销售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进行奖励。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年在线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可按照新增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新办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奖励。对本区新注册的电子商务法人单位,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一年以上,年在线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按电子商务平台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对(跨境)电子商务楼宇及园区进行奖励。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超过50%的电子商务楼宇及电子商务园区,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楼宇与园区主办方公共服务平台投资额2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进行奖励。鼓励区内电商企业开展电商培训、实训活动。对年度培训电子商务人才达到500人次(学员须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提供创业证明)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给予5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00人次,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6.支持软件和云计算产业发展

  ——对获得国家、省、市优秀软件产品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对获得无锡市软件和云计算产业扶持资金的项目,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17.支持制造业服务化发展

  ——对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园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进行奖励。经认定为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园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省级奖励20万元,国家级奖励30万元。

  18.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对获得市级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的项目,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50%再给予奖励。

  五、支持绿色集约发展

  19.支持节能降耗改造

  ——对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通过当年给予4万元的奖励。

  ——对实施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企业,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对通过评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市级以上循环经济项目和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

  20.支持高效利用存量土地

  ——在原规划方案批准的容积率基础上,对企业改造旧厂房或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厂房,容积率提高10%以上的项目,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50%再给予奖励。

  六、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21.支持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

  ——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模式。对物流及供应链管理、研发设计、信息服务、电子商务、节能环保、咨询管理(含中介传媒及品牌运营)、产品检测检验、设备检修、服务外包、产品及设备售后连锁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企业,为提升服务能力新增投资项目或融资租赁企业新购设备,实际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按申报当年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生活性服务业提升发展。对企业建设商贸服务、健康养老服务、体育产业等方面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度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办商贸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年度纳税销售批发企业超过1亿元以上,零售企业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总部设在我区的独立核算连锁经营企业,其营业连锁门店超过10家、20家、30家时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22.支持旅游(会展)产业发展

  ——鼓励旅游企业创牌升级。对新评定的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乡村旅游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市美丽乡村休闲旅游示范村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旅行社引进客源。全年地接在锡山过夜国内游客达到2000人次的旅行社,按每人次3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地接在锡山过夜国内游客达到5000人次的旅行社,超过2000人次以上部分按每人次4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在锡山过夜国内游客达到7000人次的旅行社,超过5000人次以上部分按每人次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在锡山过夜国内游客达到10000人次的旅行社,超过7000人次以上部分按每人次6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地接在锡山过夜境外游客达到1000人次的旅行社,按每人次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在锡山过夜境外游客达到3000人次的旅行社,超过1000人次以上部分按每人次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在锡山过夜境外游客达到5000人次的旅行社,超过3000人次以上部分按每人次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扶持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各景区(点)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对新建旅游咨询中心、游客服务中心、交通换乘中心、智能安保监控设施、智慧旅游、旅游卫生设施、游步道、停车场、厕所、引导标识、节能减排设施、供排水系统、公共服务咨询平台、码头旅游配套设施等,最高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根据节庆会展活动规模和实效情况,给予活动主办单位适当经费补助。举办对市、区经济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的一般性节庆、会展活动,视情况给予1-5万元经费补贴;举办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或承办省级以上大型节庆、会展活动的,视情况给予10-20万元经费补贴。

  23.鼓励服务业载体(项目)加快建设

  ——加快商务楼宇的培育发展

  对商务楼宇进行奖励。对于租售率超过50%、入驻企业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商务楼宇,按照入驻企业(个体工商户)申报年度纳税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已运营楼宇,按照入驻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增纳税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这两项奖励同一楼宇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享受,主要用于商务楼宇的招商引资、设施配套、服务平台建设、房租补贴等。

  对入驻企业进行扶持。对新入驻楼宇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报年度内缴纳各种税种合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对锡山财政贡献额50%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年限不超过三年。

  对楼宇服务企业扶持。鼓励引进高品质的商务楼宇物业管理企业,对当年获得省、市级物业管理示范大厦项目的物业公司,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对“稳心留根”或贡献特别大的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加快服务业集聚建设。对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服务业集聚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电子商务集聚区(园),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服务业集聚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24.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通过特色主题开发、保护性开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新建成的文化创客空间和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达到一定条件的,按其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鼓励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对新设立的文化产权交易机构、艺术品交易机构、演艺经纪机构以及高新技术在影视产业的应用、新闻出版数字化转型、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新设立的文化企业,认缴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正常运行后,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250万元以上(含250万元)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给予不高于1%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原创文化产品开发。对具有自主性、示范性和实用性的原创文化产品,达到一定条件,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对项目投入大、对地方贡献大的原创文化产品开发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七、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25.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区现代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区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商务局、文体局分别设立办公室。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意见》规定使用现代产业发展资金,并对无偿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资金扶持额度。

  26.原则上对企业申报时上一年度亩均税收强度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的,政策中明确分档奖励的,按照降一个档次给予奖励;其它按照50%给予奖励。除“支持企业加大有效投入、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引进、支持产业关键技术研发、支持企业科技条件建设、鼓励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支持智能制造、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支持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支持旅游(会展)产业发展”等支持范围的项目外,在评审年度奖励扶持资金时,考虑企业当年度对锡山财政贡献情况,原则上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对锡山财政贡献额。

  27.对出现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因环保违法受到处罚、存在偷税漏税事实受到处罚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或其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经区现代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实行一票否决。

  28.各镇(街道)、台创园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开发区、商务区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自承担,其中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引进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29.对照《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锡委发〔2017〕39号),市级政策有相应奖励扶持的,积极帮助企业申请。本意见中相关扶持政策与市级政策重复的,可重复享受。

  本意见发布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按照原政策兑现。本意见发布后,区政府2016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锡府办〔2016〕12号)同时废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一条:区政府关于修订《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试行)》相关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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