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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山区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3    来源: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锡山区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锡山区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有效拓市场、促消费、稳增长,进一步增强政策扶持的靶向性、精准度和有效性,扎实推进我区开放型经济、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锡委发〔2019〕21号)、《中共锡山区委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锡发〔2019〕25号)文件,结合我区商务经济发展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

  1.支持外贸企业品牌化发展。对当年获得省、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广交会、华交会品牌展位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展位特装支出费用50%的补助,同一企业单次展会的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2.支持企业开展各类外贸活动。对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出口产品认证、境外广告宣传的外贸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对参加区重点组织的境内国际性展会的外贸企业,给予单次展会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对参加境外展会的外贸企业,按国别地区给予单次展会不超过4万元的补助;对单个企业全年的补助累计不超过12万元。对参加省、市、区组织的境外经贸活动的企业,给予单次活动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3.支持企业参与公平贸易活动。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知识产权保护、贸易壁垒调查等应诉活动的企业,按参与程度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律师费支持,累计资助不超过律师费支出总额。对新获批或年度考核优秀的省、市两级公平贸易工作站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年度考核的省、市两级公平贸易工作站分别给予不超过12万元、8万元的奖励。

  4.支持外贸企业扩大贸易。对当年度外贸实现正增长,并利用“苏贸贷”“小微贷”融资平台融资,且当年度利息超过1万元的外贸企业,给予不超过年度利息20%的补助。对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并参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外贸企业,给予不超过企业保费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建立出口信用统保平台,提高保障标准。

  5.支持企业创新贸易形式。对在境外设立海外仓库,且所在国家年度出口超过5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给予企业年租金2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个仓库累计补助不超过三年。

  6.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对贡献份额大、经济运行质量好的外贸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贡献特别大的外贸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二、支持商贸服务发展

  7.支持零售业发展

  对新列入的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大型促销活动,根据促销活动规模和实效情况,给予活动主办单位3-8万元经费补助。

  8.支持楼宇经济发展

  (1)对商务楼宇进行奖励。对建筑面积5000平米以上、租售率超过50%、入驻企业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商务楼宇,按照入驻企业(个体工商户)申报年度纳税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运营楼宇,按照入驻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增纳税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入驻企业进行扶持。对入驻商务楼宇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报年度内缴纳各税种合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对锡山财政贡献额50%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年限不超过三年。对财政贡献突出的入驻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3)对楼宇服务企业扶持。鼓励引进高品质的商务楼宇物业管理企业,对当年获得省、市级物业管理示范大厦项目的物业公司,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

  9.支持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对在我区建立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在平台注册会员首次突破200户以上时,给予平台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平台注册会员每增加1000户,给予其5万元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10.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对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的企业,年在线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时,给予企业新增销售额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在我区开展农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企业,年在线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时,给予企业新增销售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1.支持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对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年在线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时,给予企业新增销售额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支持新办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在我区新注册并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法人单位,年在线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时,按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3.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楼宇及园区建设。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超过50%的电子商务楼宇及电子商务园区,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楼宇与园区主办方公共服务平台投资额2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4.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创建。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

  15.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对孵化企业15家以上、提供办公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的孵化平台,给予平台建设运营支出费用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服务企业15家以上、年跨境电商销售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或服务跨境销售业务量达到20万单的服务平台,给予平台建设运营支出费用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6.支持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跨境电商业务。对我区利用市“单一窗口”服务平台申报跨境电商业务,且实绩达到10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我区利用市“单一窗口”服务平台申报并完成跨境电商业务,但实绩不满10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按每单报关业务1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17.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利用自建网站或较为成熟的主流跨境电商平台开展B2C或B2B2C业务,网上交易实现销售规模超3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每1美元不超过0.06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开展B2B业务网上交易实现销售规模首次超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18.本意见涉及资金使用管理要求与区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相同。

  19.本意见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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